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9-29

(2022年9月16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简称中国伊协,英译为CHINA ISLAMIC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穆斯林和关心支持伊斯兰教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伊斯兰教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穆斯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坚持全面从严治教,坚持走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继承和发扬伊斯兰教爱国爱教、敬主爱人、和平中道、两世吉庆思想,维护伊斯兰教界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有利于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的活动,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团结带领穆斯林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二)协助党和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维护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伊斯兰教组织、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大局服务;

(三)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伊斯兰教教务活动和各项伊斯兰教事业;

(四)开展伊斯兰教经学思想建设,做好解经工作,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并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弘扬正信,坚守中道,反对极端;

(五)开展伊斯兰教教育和培训,办好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引导和规范经学院校、经堂教育,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培养爱国爱教的伊斯兰教人才;

(六)开展伊斯兰文化宣传、知识传播、学术研究,依照相关规定,整理、出版中国伊斯兰教典籍,编译、出版适合中国国情的经书,依法建设网络宣传新媒体,保护和传承中国伊斯兰文化遗产;

(七)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伊斯兰教经学院校、活动场所、教职人员、教务活动、留学人员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八)指导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开展工作;

(九)依法开展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工作;

(十)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及《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朝觐活动,提供相应服务;

(十一)开展与香港、澳门、台湾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

(十二)开展同各国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交流与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为国家外交大局服务;

(十三)开展与国内外不同宗教组织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十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职权及罢免

第七条 中国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和本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代表资格经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其成员由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本会章程规定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

(四)根据常务理事会会议提议,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或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向全国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理事会职权)第一、三、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讨论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提出全国代表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五)向理事会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或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表决任免副秘书长;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理事会委托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主持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由驻会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驻会领导班子会议,其职权是:贯彻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和决定,处理本会重要日常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建议议题。驻会领导班子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政治素质好;

(二)作风民主,具有较高伊斯兰教学识或较强组织管理能力;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心健康,能履职尽责;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全国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会长(主席、主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代表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会会长应当驻会办公,特殊情况下,不能驻会的,应当由常务副会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特殊情况可受会长委托,负责召集或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副会长中至少有一位驻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会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业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驻会领导班子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二)协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协调本会与地方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五)向驻会领导班子会议提名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人选;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其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教务部、国际部、解经工作办公室、朝觐工作办公室、网络信息办公室、伊斯兰文化研究部、《中国穆斯林》编辑部等业务工作部门,并由驻会领导班子会议视会务工作需要增设相应业务工作部门或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主办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穆斯林》杂志(汉文版、维吾尔文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门户网站(汉文版、维吾尔文版)和中国伊协在线微信公众号(汉文版、维吾尔文版)。

第四章 监事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当选时一般不得超过75周岁,如当选时超过75周岁,须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中国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以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会相关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日常会务及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三)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教要求,对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教风操守进行督查;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向中国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提出有关建议;

(五)对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其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常务理事会筹集;

(三)穆斯林自愿捐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按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会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全国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主管财务负责人离任、退休、调离之前,应当按规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表决后提交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对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须在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16日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各地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经学院校、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等有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